Tuesday, March 1, 2016

【新闻】利高前执行主席刘添福判监5年

我们时常看到很多内幕交易。股价突然起/跌。公司股价被自己公司人操控,散户遭殃。Ali常常说阳光交易是很重要,以下是个案例。审了17年的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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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吉隆坡29日讯)进出法庭17年后,利高控股(RepcoHolding)前执行主席刘添福因操纵股价罪成,今日被地庭宣判监禁5年及罚款500万令吉。

地庭法官末干尼阿都拉諭令,现年54岁的刘添福,今日起入狱服刑,而如果被告没有支付500万令吉罚款,则须以另5年监禁取代。



在闻判时,刘添福神情淡定。

无论如何,地庭法官批准辩方律师云大舜提出的暂缓令申请,以暂缓执行刘添福的刑罚,因辩方將针对地庭的判决提出上诉。地庭也將被告的保释金,从原本的30万令吉提高至130万令吉。

法官末干尼在下判时说,法庭在深入研究该案件,以及控辩双方的陈词后,做出这项判决。

今年1月11日,地庭宣判刘添福操纵股价罪成,择定1月19日聆听被告求情以判刑,並于今日判刑。

刘添福在投资界暱称为RepcoLow,他是被控於1997年操纵股价而牴触1983年证券工业法令第84(1)条文。

基于刘添福要针对地庭的判决提出上诉,因此当时法庭諭令被告交出国际护照,並维持被告以30万令吉及1名担保人的保释条件。

刘添福是於1999年9月18日被控操控股价,尝试误导股市。他被控於1997年12月3日上午11时至下午5时期间,在吉隆坡苏丹苏莱曼路森和银行大厦森那美证券私人有限公司第21楼,指示森那美证券公司的交易所代表,购买由售卖者在股票交易所献议的利高控股股票的任何股价,有故意製造利高股价的误导现象之嫌。

被告是在1983年证券工业法令第84(1)条文下被控,与相同法令的第88(b)条文同读。一旦罪成,可被判最低罚款100万令吉以及最高监禁10年。

地庭曾2006年11月14日宣判,针对刘氏的指控有缺陷,而宣判被告无需出庭答辩及无罪释放。

2010年10月15日,上诉庭三司驳回控方的上诉,维持刘添福的无罪释放判决,不过,却在2013年2月28日批准控方的上诉,指示被告必须出庭抗辩,当时的三司之首为现任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阿里。

地庭是在传召25名控方证人以及8名辩方证人的供证后,裁定刘添福罪成。

source: http://www.orientaldaily.com.my/society/gn59219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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